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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负责人详解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9-12-21 14:12:45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文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本次《目录》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目录》自1995年首次颁布实施以来,已经是第四次修订了。这次修订《目录》的主要背景是:首先,我国从去年开始执行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将继续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十一五”时期的奋斗目标,需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通过适时调整《目录》的导向政策,积极合理引导外资投向,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和利用外资质量。

    其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即将结束,70多个服务部门的对外开放承诺将全部履行到位,利用外资政策需要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并适应服务业发展的新形势。

    国务院高度重视《目录》修订工作,责成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具体牵头负责。在《目录》修订过程中,我们多次征求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分别召开了专家学者和跨国公司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条目修改建议进行研究。《目录》修订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合理建议,将对搞好宏观调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问:在《目录》修订中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目录》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依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结合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和国际产业转移的新形势,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重点通过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

    二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环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投资。

    三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外商投资节约、高效、清洁的能源、资源产业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和可再生能源,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四是积极稳妥扩大服务业开放。履行服务贸易领域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稳步推进服务业进一步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生产性服务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注重新型服务业发展。稳步推进少数敏感性服务行业的对外开放。

    五是鼓励外商投资技术创新活动。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发中心、培训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增强配套能力、延伸产业链。创建开放型的创新体系。

    六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

    问:《目录》修订后在内容有哪些重大变化?

    答:新《目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鼓励类条目数量大幅增加。新《目录》列入鼓励、限制和禁止类条目共478条,其中鼓励类351条、限制类87条、禁止类40条,分别比原目录增加了94条、9条和5条,与修订前相比,鼓励类条目的数量增加了37%。

    二是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为鼓励类条目,将原限制外商投资的“货物租赁”、“货运代理”、“外贸公司”等调整为允许类条目,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期货公司”、“电网的建设、经营”列为首次对外开放领域。

    三是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取消原目录鼓励类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条目。

    四是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相关鼓励类条目40余条。

    五是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限制外资进入或增加股比限制。

    六是综合汇总了国务院批准实施或已原则同意的我国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将涉及外商投资准入政策的相关内容统一列入《目录》,形成规范、透明、易于执行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的便利程度。

    七是规范条目表述。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新型”、“先进”、“大型”、“高档”等字样,明确相关标准,进一步增强《目录》的可操作性。

    问:新《目录》是否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要求、核准权限和程序做出了新的规定?

    答:《目录》是我国新时期吸收外商投资的重要导向政策,是指导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主要依据。对《目录》中含有“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中方相对控股”股比要求的条目,既适用于新建项目的外资准入,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外资并购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体制的改革将结合深化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一并进行。目前,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和程序,仍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执行。

    问:在鼓励外商投资领域,未来国家将采取哪些引导方式进行引导?在税收政策上是否还有优惠?

    答:国家对于从事《目录》中鼓励类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将继续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其进口设备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2007年12月1日以后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将依照新《目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007年12月1日前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照项目核准时的政策执行。

    问:对目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但属于新《目录》中增加的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外商是否应当退出?

    答:对此次在《目录》中新增列为禁止类的项目,如目前已经存在并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项目核准时的政策。新《目录》实施后,原有老企业的增资、股权转让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等,凡涉及新增禁止类领域的,须按照新《目录》的规定执行。

    问:新《目录》中不再含有“限于中西部地区”的鼓励类条目,请问国家在相关政策中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外资区域分布是如何考虑的?

    答:为配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国家将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此次《目录》修订,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凡属于需鼓励外商投资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将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时统筹考虑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将进一步发挥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在资源、产业、劳动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适当放宽限制,促进产业转移有序承接,进一步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
 
 
来源:中国经济网